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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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號
108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周仕峯
周婕妤 周芸芳 周吟姍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高雄地院民國92年1月27日91年度執字第1708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80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上揭執行名義之債務人 周黃阿雀 即聲請人之母親,於91年11月29日死亡,並未留下遺產,此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稽;另債務人 周樑灝 即聲請人之父親,於95年10月15日死亡,所遺車輛已無殘值且因車牌遺失而註銷牌照,聲請人並均依法拋棄繼承。況依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規定,聲請人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以,聲請人既未取得周樑灝、周黃阿雀之遺產,自無須以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聲請人周仕峯已於108年1月21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周婕妤、周芸芳、周吟姍已於同年月25日追加為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原告,為免聲請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09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號事件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706,402元,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及1年,合計4年4個月,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369,720元(1,706,402×5%×4又4/12=369,7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為37萬元。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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