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誠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芬 被告 張菁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