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展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8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55支局第
145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民國97年12月8日對
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55支局第145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
使權利,惟上揭存證信函均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戶
籍謄本、存證信函一份及回執影本一份等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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