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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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陳孟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呈憲 、 柳孟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柳呈憲、柳孟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