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