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97年執字第3250號),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184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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