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97號),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9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遲至同年10月24日始提起上訴,巳逾上訴期間。雖據稱其遲誤上訴期間,係由於:上訴人並未收到判決書云云。
二、惟查上開送達證書上係記載送達本人,其上並蓋有「甲○○」之印文,上訴人並未就上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依法為相當之釋明,其回復原狀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從而本件上訴,仍應認為已逾10日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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