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涂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85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涂正華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2,85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