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靜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靜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靜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4年11月3日請求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李靜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11.23│103.01.25│103.04.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79號│毒偵字第88號│毒偵字第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2號│104年度審訴字7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24│104.09.14│104.09.14│├─┼──────┼──────────┼──────────┼──────────┤│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8.14│104.10.05│104.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412號│第14526號│第145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