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 龔金 和相對人 龔明 智
龔平 和 龔珀芬 龔明仁 龔彰 龔問 龔國棟 龔顯 和 龔俊瑋 龔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除相對人龔明仁外各應給付相對人龔明仁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相對人不符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本院受理聲請人之聲請後,定5日之期間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相對人龔明仁、龔彰遵期陳報,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及陳報狀附卷可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101年2月20日送達民事準備書狀郵資費390元(39元×10=390元)及律師費用,乃為聲請人及相對人龔彰分別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相對人龔明仁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一┌─────────────────────────────┐││├────────┬─────┬──────────────┤│項目│金額│備註│││(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100年11月2日 龔金和 繳納│├────────┼─────┼──────────────┤│複丈及建物測量費│4,950元│100年12月22日龔金和繳納││地籍圖謄本規費││││├─────┼──────────────┤││8,950元│100年12月22日龔明仁繳納││││││├─────┼──────────────┤││9,050元│100年8月25日龔彰繳納│││││├────────┼─────┼──────────────┤│不動產估價費│40,000元│101年11月9日龔金和繳納││├─────┼──────────────┤││40,000元│101年11月1日龔明仁繳納│├────────┼─────┼──────────────┤│地籍圖謄本│8,150元│101年10月3日 陳文彬 律師(龔明││土地勘查複丈費││仁訴訟代理人)繳納││├─────┼──────────────┤││8,950元│101年10月3日陳文彬律師(龔明││││仁訴訟代理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101年6月25日龔明仁繳納│├────────┼─────┼──────────────┤│合計│154,477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附表二┌──────────────────────────────────┐││├──┬────┬──────┬───────────────────┤│編號│姓名│負擔訴訟費用│應給付金額││││比例、金額││├──┼────┼──────┼─────┬─────────────┤│1│龔金和│2410/16200│0元。│1.已繳納58,721元,扣除應負││││(22,981元)││擔部分,尚溢繳35,740元。│├──┼────┼──────┼─────┬─────────────┤│2│龔明仁│1185/16200│0元。│1.已繳納86,706元,扣除應負││││(11,300元)││擔部分,尚溢繳75,406元。│├──┼────┼──────┼─────┼─────────────┤│3│ 龔顯和 │33/144│11,383元。│聲請人與龔明仁分別預先繳納││││(35,401元)││前揭費用,扣除應負擔部分,││││││分別逾繳35,740元及75,406││││││元。是龔顯和應給付聲請人││││││11,383元(35401元×35,740/││││││111146=11,383元)。│││││││││││││├──┼────┼──────┼─────┼─────────────┤│4│龔彰│1170/16200│677元。│1.已繳納9,050元。││││(11,156元)││2. 龔彰應 負擔部分扣除已支出││││││部分,尚須負擔2,106元。││││││是龔彰應給付聲請人677元││││││(2,106元×35,740/111146││││││=677元)。│├──┼────┼──────┼─────┼─────────────┤│5│龔問│1240/16200│3,802元。│龔問應給付聲請人3,802元││││(11,824元)││(11,824元×35,740/111146││││││=3,802元)。│├──┼────┼──────┼─────┼─────────────┤│6│ 龔平和 │1240/16200│3,802元。│龔平和應給付聲請人3,802元││││(11,824元)││(11,824元×35,740/111146││││││=3,802元)。│├──┼────┼──────┼─────┼─────────────┤│7│龔忠│1185/16200│3,634元。│龔忠應給付聲請人3,634元││││(11,300元)││(11,300元×35,740/111146││││││=3,634元)。│├──┼────┼──────┼─────┼─────────────┤│8│龔國棟│112/4100│3,794元。│龔國棟應給付聲請人3,794元││││(11,800元)││(11,800元×35,740/111146││││││=3,794元)。│├──┼────┼──────┼─────┼─────────────┤│9│ 龔明智 │1185/16200│3,634元。│龔明智應給付聲請人3,634元││││(11,300元)││(11,300元×35,740/111146││││││=3,634元)。│├──┼────┼──────┼─────┼─────────────┤│10│龔俊瑋│1/36│1,380元。│龔俊瑋應給付聲請人1,380元││││(4,291元)││(4,291元×35,740/111146││││││=1,380元)。│├──┼────┼──────┼─────┼─────────────┤│11│龔珀芬│1185/16200│3,634元。│龔珀芬應給付聲請人3,634元││││(11,300元)││(11,300元×35,740/111146││││││=3,634元)。│└──┴────┴──────┴─────┴─────────────┘附表三┌──────────────────────────────────┐││├──┬────┬──────┬───────────────────┤│編號│姓名│負擔訴訟費用│應給付金額││││比例、金額││├──┼────┼──────┼─────┬─────────────┤│1│龔金和│2410/16200│0元。│1.已繳納58,721元,扣除應負││││(22,981元)││擔部分,尚溢繳35,740元。│├──┼────┼──────┼─────┬─────────────┤│2│龔明仁│1185/16200│0元。│1.已繳納86,706元,扣除應負││││(11,300元)││擔部分,尚溢繳75,406元。│├──┼────┼──────┼─────┼─────────────┤│3│龔顯和│33/144│24,018元。│聲請人與龔明仁分別預先繳納││││(35,401元)││前揭費用,扣除應負擔部分,││││││分別逾繳35,740元及75,406元││││││。是龔顯和應給付龔明仁24,0││││││18元(35,401元×75,406/111││││││,146=11,383元)。│││││││││││││├──┼────┼──────┼─────┼─────────────┤│4│龔彰│1170/16200│1,429元。│1.已繳納9,050元。││││(11,156元)││2.龔彰應負擔部分扣除已支出││││││部分,尚須負擔2,106元。││││││是龔彰應給付龔明仁1,429││││││元(2,106元×75,406/111,││││││146=11,383元)。│││││││├──┼────┼──────┼─────┼─────────────┤│5│龔問│1240/16200│8,022元。│龔問應給付龔明仁8,022元││││(11,824元)││(11,824元×75,406/111,146││││││=8,022元)。│││││││├──┼────┼──────┼─────┼─────────────┤│6│龔平和│1240/16200│8,022元。│龔平和應給付龔明仁8,022元││││(11,824元)││(11,824元×75,406/111,146││││││=8,022元)。│├──┼────┼──────┼─────┼─────────────┤│7│龔忠│1185/16200│7,666元。│龔忠應給付龔明仁7,666元││││(11,300元)││(11,300元×75,406/111,146││││││=7,666元)。│││││││├──┼────┼──────┼─────┼─────────────┤│8│龔國棟│112/4100│8,006元。│龔國棟應給付龔明仁8,006元││││(11,800元)││(11,800元×75,406/111,146││││││=8,006元)。│├──┼────┼──────┼─────┼─────────────┤│9│龔明智│1185/16200│7,666元。│龔明智應給付龔明仁7,666元││││(11,300元)││(11,300元×75,406/111,146││││││=7,666元)。│├──┼────┼──────┼─────┼─────────────┤│10│龔俊瑋│1/36│2,911元。│龔俊瑋應給付龔明仁2,911元││││(4,291元)││(4,291元×75,406/111,146││││││=2,911元)。│├──┼────┼──────┼─────┼─────────────┤│11│龔珀芬│1185/16200│7,666元。│龔珀芬應給付龔明仁7,666元││││(11,300元)││(11,300元×75,406/111,146││││││=7,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