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二三公克、包裝重○點一八公克)。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一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二三公克、包裝重○點一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七三四三號鑑定書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