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9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黃成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倫股法官陳威帆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唐玥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