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劉佩穎 (原名 劉慧玲 、 劉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