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30號
聲請人 蘇鴻麟 代理人 蘇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張│(股│││││)│)│├──┼────────────┼────────┼──┼──┤│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890│├──┼────────────┼────────┼──┼──┤│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