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燦榮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後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