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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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謝秋枝
施夷眉 施大 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蕭志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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