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
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該會審查表一紙附卷可稽。而聲請人名
下雖有薪資所得,但僅得滿足其與共同生活親屬間之基本生
活需要,並無車輛或不動產等價值較高之財產等情,亦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件存卷
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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