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ROSTIHANDAYANI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OSTIHANDAYAN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ROSTIHANDAYANI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9年2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並於111年10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14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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