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 藍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121頁,為寄存送達)。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