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俞雄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
參與人昭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俞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昭臺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包括違法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4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黃俞雄係昭臺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7117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審理中,檢察官起訴書認昭臺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53萬6508元,係被告為昭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不法利益,請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本院認昭臺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該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定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昭臺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附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