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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