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號聲請人 楊享誌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楊振波 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振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湖西鄉○○村0鄰○○0號之1)於103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振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楊振波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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