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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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林碧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