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婉銀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3時50分許,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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