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告 陳冠升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施議傑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