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5號原告 李芷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余佳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