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涂欽仁 債務人吳 思賢 債務人 吳吉仁 債務人 周嘉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吳思賢 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吉仁、 周嘉蕙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224,440元。
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7月2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0.9%加年率1%即1.9%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
三、倘債務人吳思賢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
四、詎債務人吳思賢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00,722元未還,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吉仁、周嘉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吉仁、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200722│思賢、周嘉│1月26日起│3月24日止││││元│蕙├──────┼──────┼───────┤││││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3月25日起│7月26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7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吉仁、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200722│思賢、周嘉│2月27日起│3月24日起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3月25日起│7月26日起止│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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