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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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徐振登 相對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瑞穗鄉瑞美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花蓮縣瑞穗鄉瑞美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修訂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8日府教終字第1100028201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其中修正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所示第1條法源依據、第2條相對人之事務範圍、第3條接受捐助條件、第5條及第6條關於董事人數、資格限制及章定解任事由、第7條董事任期、改選、補缺及續任比例限制、第8條董事會之權限、第9條董事長之權限及代理次序、第10條董事會召集之權限及重要事項決議章定門檻、第11條納入洗錢防制措施及陳報資料範圍、第12條捐助財產之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設立許可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及備查流程、第14條基金會解散或廢止許可之賸餘財產歸屬,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不牴觸,並經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以前開函文核准,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新條文內容」欄第4條並未修正、第15條僅係載明修正日期及應循法規、第16條僅載明章程施行日期,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