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柳波犯竊盜罪,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柳波之陳述意見狀、商品損失明細表、民國110年7月28日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110年8月26日和解同意書。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柳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竊取本案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固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經告訴代理人 簡士宏 當場取回而交還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後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萬5,000元,有110年7月28日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在卷可稽,非無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㈡被告柳波竊得如附表所示物品,雖均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罪後已與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以觀後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得物品及數量│備註│├──┼──────────┼──────┤│1│原萃日式綠茶1瓶│價值共新臺幣│├──┼──────────┤3,342元││2│金牌臺灣啤酒4瓶││├──┼──────────┤││3│3M百利多用途細緻菜瓜││││布1個││├──┼──────────┤││4│BIOREA極效防曬噴霧││││1瓶││├──┼──────────┤││5│彩色3.4A2USB充電器││││1個││├──┼──────────┤││6│好立善鎂300發泡錠1瓶││├──┼──────────┤││7│好立善超級B群發泡錠││││1瓶││├──┼──────────┤││8│好立善C1000+硒+維生││││1瓶││├──┼──────────┤││9│輕時代方便掛海綿菜瓜││││布1個││├──┼──────────┤││10│ 家樂氏 日式水果穀片1││││包││├──┼──────────┤││11│7D芒果乾2包││├──┼──────────┤││12│萬歲牌綜合纖果1包││├──┼──────────┤││13│高坑麻辣牛肉乾1包││├──┼──────────┤││14│高坑原味牛肉乾1包││├──┼──────────┤││15│豆皮盛食1盒││├──┼──────────┤││16│花卷壽司1盒││├──┼──────────┤││17│巴西燒烤麻糬1個││├──┼──────────┤││18│紐西蘭乃楓糖奶油可頌││││1盒││├──┼──────────┤││19│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玉││││米脆1盒││├──┼──────────┤││20│履歷高屏鳳梨2個││├──┼──────────┤││21│智利紅地球葡萄1盒││└──┴──────────┴──────┘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724號被告柳波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5月11日11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大潤發賣場內,將原萃日式綠茶5瓶、金牌臺灣啤酒4瓶、3M百利多用途細緻菜瓜布1個、BIOREA極效防曬噴霧1瓶、彩色3.4A2USB充電器1個、好立善鎂300發泡錠1瓶、好立善超級B群發泡錠1瓶、好立善C1000+硒+維生1瓶、輕時代方便掛海綿菜瓜布1個、家樂氏日式水果穀片1包、7D芒果乾2包、萬歲牌綜合纖果1包、高坑麻辣牛肉乾1包、高坑原味牛肉乾1包、豆皮盛食1盒、花卷壽司1盒、巴西燒烤麻糬1個、紐西蘭乃楓糖奶油可頌1盒、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玉米脆1盒、履歷高屏鳳梨2個、智利紅地球葡萄1盒等物放置在手推車上,僅自助結帳其中原萃日式綠茶4瓶,而逕自將其餘物品放置在推車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上開物品得手。嗣於柳波欲前往停車場之際,經大潤發賣場工作人員察覺有異而攔查,柳波未攜帶上開竊取之物旋即藉故離去,並經工作人員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柳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士宏│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鄭錫安 │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物│││於偵查中之證述。│品,僅結帳其中原萃日式綠││││茶4瓶,其餘物品均未結帳││││之事實。│├──┼───────────┼────────────┤│4│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共5張。││└──┴───────────┴────────────┘
二、核被告柳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乙節,惟被告未結帳而將商品攜出,乃係破壞告訴人對上開商品之持有、支配,告訴人並無何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被告所為應屬竊盜犯行,報告意旨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檢察官張君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塗佩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