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祐成於民國107年04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5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7,53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