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黃桂蘭 債務人 黃信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5,720,000元②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6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均為: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①106年3月24日②106年3月24日③106年4月14日與聲
請人簽定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①4,760,000元②68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06年4月6日起至126年4月6日止②自106年4月6日起至116年4月6日止③自106年4月18日起至126年4月18日止,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①③債務人對聲請人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後,得發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②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0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①3,963,306元②451,824元③334,2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定合理期間通知清償後仍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0年6月2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45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安南區學東段1026-1398.56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145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屋頂突出物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199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1.5241.8341.8322.62147.80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5.44平方公尺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