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楊皓宇
相 對 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準用
之。
二、經查,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