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10號上訴人 許勝閎 送達代收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一百年度婚字第一一0號離婚等事件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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