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謝政宇 被告 劉得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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