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隋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分在本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