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陳 昱瑄 相對人 周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未付工程款,經其向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64號案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94萬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73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及本院囑託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036號強制執行事件,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64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73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執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聲請對於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內容為1、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7,270,400元,及自10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2、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149,600元,及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執字第37737號民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而聲請人向本院所提111年度訴字第664號案件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其94萬元,及自10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主張之事實為相對人應給付其未付工程款94萬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案卷核閱綦詳,則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73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既未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對於另案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情形,本院即難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依聲請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與前揭規定不符,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