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秉緯 原名高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