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1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