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七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