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仲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仲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仲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106年度執聲字第103號卷第2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受刑人蔡仲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5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9號│毒偵字第2189號│毒偵字第193號、│││││第219號、第607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1│105年度訴字第211│105年度訴字第2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2日│105年4月22日│105年5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1│105年度訴字第211│105年度訴字第24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59號│執字第1959號│執字第2101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月12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3號、│毒偵字第129號│偵緝字第207號、│││第219號、第607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10號、第211│││││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49│105年度訴字第282│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31日│105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49│105年度訴字第282│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17日│105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01號│執字第2160號│執字第2954號││├────────┤├────────┤││編號3、4曾定應執││編號6至12曾定應│││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聲│有期徒刑10月(聲│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1年)│請書誤載1年)│請書誤載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8日│104年12月18日│104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07號、│偵緝字第207號、│偵緝字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10號、第211│、第210號、第211│、第210號、第211│││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54號│執字第2954號│執字第2954號││├────────┴────────┴────────┤││編號6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聲│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請書誤載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1月1日│105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07號、│偵緝字第207號、│偵緝字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10號、第211│、第210號、第211│、第210號、第211│││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105年度易字第33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54號│執字第2954號│執字第2954號││├────────┴────────┴────────┤││編號6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37號│偵字第2237號│偵字第2237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3│105年度易字第723│105年度易字第72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3│105年度易字第723│105年度易字第72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號│執字第233號│執字第233號││├────────┴────────┴────────┤││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37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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