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 莊竣傑 被告 陳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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