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63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51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思瑋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佰伍拾柒元、人民幣柒萬陸仟參佰元及UA海賊 王公仔 模型壹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7行及起訴書附表「共計」欄之「119萬8,157元」均應更正為「117萬157元」。
㈡起訴書附表項次2「侵占行為」欄所載「+YZ坐姿七武海全款2
8000」應刪除、「簡刻蟲蛀」應更正為「簡刻蟲柱」、「羅羅亞索隆(謊稱)」應更正為「羅羅亞索隆(謊稱代墊訂貨款)」、「侵占金額或物品」欄所載「43萬2,850元」應更正為「40萬4850元」。
㈢起訴書附表項次4「侵占行為」欄所載「草雉京IHS初心初心雷神」應更正為「草雉京」。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思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
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0
年9月止之期間內,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利用任職於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之業務上機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代告訴人 何思慶 出售公仔模型,卻未將賣得款項
交與告訴人何思慶,反而侵占入己,所為實不可取,又被告未忠職守,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持有之物品及款項挪為私用,造成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何思慶以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達成和解,已當場給付完畢,並與大將文創有限公司以157萬2000元成立和解,已給付10萬元,並約定餘款分期給付,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審易字卷第45至46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審易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現職收入、無須扶養人口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且本院為使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雙方和解之內容(見審易字卷第45至46頁),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又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固允由事實審法院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不予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然所謂「過苛」,係指沒收違反過量禁止原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而言。是法院如認為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而予以裁量免除沒收,即應說明其認定不法利得不復存在之依據,及宣告沒收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告前述侵占告訴人何思慶之1萬6000元、大將文創有限公司
之117萬157元、人民幣7萬6300元及「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給付告訴人何思慶1萬6000元、大將文創有限公司10萬元,業如前述,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另就被告尚未償還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之107萬157元、人民幣7萬6300元及「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部分,被告與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固已達成和解,然尚未履行,依上說明,未扣案犯罪所得既未實際發還與告訴人大將文創有限公司,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若被告嗣後有依前開和解條件繼續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並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收取告訴人公司販售如起訴書附表項次2「侵占行為」欄所載「+YZ坐姿七武海全款28000」商品之貨款2萬8000元後,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辯稱:上開商品係其自行向他人購入,並非告訴人公司之商品,故其售出該商品所收取之款項非告訴人公司之貨款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7頁),此與告訴人公司職員何思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明:當初公司提告時不清處上開商品係被告自行購入販售,才會誤會提告,被告所收取此部分貨款並無挪用侵占之情等語,及告訴代表人 魏端嫺 所稱:本件被告侵占總金額同意扣除上開貨款2萬8000元及其已支付之10萬元,與被告和解等語互核相符(見同上卷第37頁),可見上開款項確係被告自行購入商品出售後所收取,並非被告業務上所侵占之貨款,被告就此部分自無以業務侵占罪責相繩之餘地,是公訴意旨此部分顯有誤會,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本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惟因此部分與上揭論罪部分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陳思瑋應支付大將文創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元(已給付壹拾萬元),餘款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元則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以前支付參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永豐銀行濟南路分行帳戶,帳號:○○○○○○○○○○○○○○,戶名:大將文創有限公司)。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3631號被告陳思瑋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 新北市 ○○區○○路0號(新北市○○區○○○○○○○居○○市○○區○○○路0段000號7樓703號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瑋於民國110年2月間,受同事何思慶委託,代為出售「
XStudio黑悟空」公仔模型1個,並於110年3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出售上開公仔模型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所售得之1萬6,000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陳思瑋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9月止,受僱於大將文創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大將文創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負責網站維護、銷售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9年10月起至110年9月止,利用其負責對外聯繫銷售之機會,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銷售貨款、應繳回商品及應給付廠商訂金等共計119萬8,157元、人民幣7萬6,300元及「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上開款項及物品予以侵占入己。
三、案經何思慶、大將文創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思瑋於偵訊中之供述1.坦承有出售「XStudio黑悟空」公仔模型1個,且金額沒有交給告訴人何思慶或大將文創公司,辯稱:其認為該貨品是大將文創公司所有,並非何思慶指稱代為出售云云。2.否認侵占大將文創公司所有之「UA海賊王公仔模型」物品1個(附表項次3),其餘大將文創公司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挪用侵占。2告訴人何思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明犯罪事實一、之事實。3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代理人 陳嘉宏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犯罪事實二、之事實。4被告陳思瑋自白書、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提供案情補充文件內之轉帳明細、統計表、銷貨單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證明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出於單一目的,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且各次行為態樣亦屬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侵占及業務侵占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2日
檢察官蔡期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項次侵占行為侵占金額或物品1廠商(品模)多次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購買之商品,計有「白星」、「2年後青雉」、「鬼刀」、「千手」、「佐助」、「鳴人」、「藤虎」、「貝吉特1:4」、「卡二」、「不死鳥」、「炭治郎」、「我妻善逸」、「鋼之煉金術師」、「EVA十三號機DX版本」、「 趙子 龍狗」、「卡莉法」、「神劍闖江湖:劍心」、「斑」、「哥斯拉大戰金剛」、「白鬍子」等公仔模型,支付金額計94萬2,849元給被告陳思瑋,被告陳思瑋僅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繳回71萬1,300元。本項共計業務侵占23萬1,549元。2多位客戶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購買之商品,計有「RYU龍-火影忍者 佐井 Sai忍法·超獸偽畫」、「KOL工作室海賊王雕像公仔-合計七隻」、「集美殿堂工作室(航海王)雷神艾涅爾」、「IZ工作室鼬」、「可樂櫻木1:1雕像訂金(1-3期)50000+YZ坐姿七武海全款28000」、「原版動漫帽子40頂單價980」、「簡刻蟲蛀4650*3」等商品,支付金額共計39萬2,550元給被告陳思瑋,被告陳思瑋均未繳回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另被告陳思瑋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稱代墊訂貨款「黑珍珠-最強龍捲風:羅羅亞索隆(謊稱)」、「UA海賊 王魯夫 (謊稱代墊訂貨款)」等商品,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交付被告陳思瑋4萬300元,惟被告陳思瑋未給付該貨款。本項共計業務侵占43萬2,850元。3被告陳思瑋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取用「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送至欲購買客戶檢視,惟未售出,嗣被告陳思瑋未將該模型交回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本項計業務侵占「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4多位客戶(含YouTuber瘋男及其友人等)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購買之商品,計有「Top鳴人」、「宇智波斑」、「Iz大蛇丸」、「古羅四代屍鬼封印」、「大壁虎小櫻」、「大壁虎佐助」、「PT鳴人」、「王座艾斯(晨)」、「王座魯夫」、「天獅凱多(晨)」、「魅影羅」、「Dt索隆」、「女武神」、「艾斯地台」、「FC普烏場景」、「LSP悟空1/4」、「IZ剛手」、「女武神原色」、「草雉京IHS初心初心雷神」、「大蛇」、「武士特南」、「集美赤犬」、「Figurama《獵人》王的戰爭:尼特羅vs蟻王」、「KAWAII1/1道歉培波」、「CW佐助」等商品,支付金額共計39萬8,780元給被告陳思瑋,被告陳思瑋均未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繳回。本項共計業務侵占39萬8,780元5多位客戶(含YouTuber瘋男、Peter、YY等)向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購買之商品,計有「IHS初心初心雷神」、「BOX宇智波佐助」、「品匠鋼鐵人戰損」、「PT艾斯」、「fc坐姿悟空」、「KM布歐」、「WZ七龍珠作者 鳥山明 鳥叔GK雕像(墨色版)」、「LBS白鬍子1/4」、「DT工作室卡卡西」、「HEX鳴人」、「作伴Zuoban索隆」、「Herobelief鬼化彌豆子」等商品,支付金額共計13萬4,978元給被告陳思瑋,被告陳思瑋均未繳回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本項共計業務侵占13萬4,978元。6告訴人大將文創公司將向大陸廠商EINSTUDIO訂貨之訂金,計有人民幣2萬8,000元及4萬8,300元2筆,共計人民幣7萬6,300元交付被告陳思瑋,惟被告陳思瑋未將該筆訂金轉付大陸廠商EINSTUDIO。本項共計業務侵占人民幣7萬6,300元。共計業務侵占119萬8,157元、人民幣7萬6,300元及「UA海賊王公仔模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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