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幼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查獲被告易幼倫於民國113年2月24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之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113年度偵字第11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2.457公克)、大麻3包(總淨重1.378公克)均係違禁物;又扣案之玻璃球10個、刮勺2個、吸食器1組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12年8月8日6、7時許,有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682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13年5月12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13年6月1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第16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79號、第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固於113年2月24日晚上某時許,涉有非法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犯行,惟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1次觀察、勒戒已足,而被告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前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因侵害之社會法益同一,復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其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核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上開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113年度偵字第11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3年毒偵字第1236號卷第37頁至其背面、第57頁至第58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44頁)在卷可稽。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3年2月24日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中,先於113年2月29日13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號前空地執行搜索,於被告身上及其所駕駛之車輛內分別查扣其附表編號1、8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4時53分許,為警持前開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之居所內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附表編號2至7、編號9至11所示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19號卷【下稱毒偵519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75頁至其背面),且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17號搜索票暨其附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13年2月29日搜索現場照片共26張(見毒偵519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49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52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0頁至第63頁背面)存卷足考。
㈢而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分別略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902號、DAB9896號、DAB9897號、DAB9898號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前淨重、使用量、驗餘淨重均如附表編號1至4鑑定結果欄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899號、DAB9900號、DAB9901號之乾燥植物3包,驗前淨重、使用量、驗餘淨重均如附表編號5至7鑑定結果欄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節,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A2492號、A2490號、A249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3份(見毒偵519號卷第76頁、第77頁、第78頁、第79頁)附卷可參,是該等扣案物確均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前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係在被告持有中被查
扣,應均為被告所有,再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我於113年2月24日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住處吸食安非他命,用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安非他命是向綽號「阿樂」之男子買的,大麻是他送我的等語(見毒偵519號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第75頁至其背面),且該等扣案物遭查扣之時間與被告前揭非法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密,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賸餘之物,而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毒品,既經警同時併予查扣,當與該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另查被告持有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該等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44頁)附卷憑參,則揆諸前揭法文見解,自不問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依其物之性質及用途,或屬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㈤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共3包,並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均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90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30號。②驗前淨重:1.177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驗餘淨重:1.172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4時1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號前空地,為警在被告身上查扣。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9號卷第52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896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8號。②驗前淨重:0.845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淨重:0.842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5頁。3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897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8-1號。②驗前淨重:0.148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淨重:0.146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5頁。4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898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8-2號。②驗前淨重:0.287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驗餘淨重:0.286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5頁。5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899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9號。②驗前淨重:0.896公克,使用量:0.021公克,驗餘淨重:0.875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3頁。6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900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9-1號。②驗前淨重:0.235公克,使用量:0.041公克,驗餘淨重:0.194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3頁。7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9901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竹東29-2號。②驗前淨重:0.247公克,使用量:0.037公克,驗餘淨重:0.21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9號卷第83頁。8玻璃球2個。略。①113年2月29日14時1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號前空地,為警在被告之車輛內查扣。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9號卷第52頁。9玻璃球8個。略。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9號卷第49頁。10刮勺2個。略。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9號卷第49頁。11吸食器1組。略。①113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為警當場查扣。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9號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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