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瑞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瑞清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9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南向82公里900公尺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由告訴人 簡聖璋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頸部扭挫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等節,有本院113年10月7日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8號卷第33頁、第35至3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