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映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加計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加計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八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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