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1號上訴人 徐瑞宏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被上訴人 許俊生
黃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字第26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4,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