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0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號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第2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復於97年1月9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月15日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被告仍未於該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則其上訴顯己違反上開法律之規定,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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