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 簡宥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寶峻 、 林嘉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