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豪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45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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