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聲請人 江榮壁
江榮鴻 江榮哲 江沐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江錦堂 死亡迄今已逾3個月,聲請人應陳報何時知悉
被繼承人死亡?並應提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綉燕